农药 · 种子 · 肥料 · 兽药饲料 · 刑事移送 · 裁量适用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与裁量基准查询平台 | 点击案例题目可下钻查看案情、处罚、法条与裁量要点 | 数据来源:农业农村部、公安部、各省市农业农村局公示及权威行业媒体(附原文链接)| 含执法案件应对策略(会议议定)与 35 条权威信息源导航
对外保持谨慎姿态,不显急切,避免引起外部关注或反向施压;暂不主动快速推进案件落地,防止"显得过于顺利"而引发怀疑。
集中力量争取将案件移交执法局处理;认定移交后对己方绝对有利,可增强法律执行权威性与结果可控性。
以安徽蚌埠某无证(超许可范围)生产企业被罚5万元案例为参照,重点分析其依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+ 省级自由裁量基准实现降罚的操作路径;确认"各省均有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,可在法定条例基础上大幅下调处罚额度"。
对现有证据(含"14.4"数据项)进行梳理、补强,使证据链更完整、逻辑更严密;对确实无法提供的证据,实事求是处理,不得强行补充或虚构。
货值越低越靠近从轻档下限(最低5万 / 5000元);安徽从轻档门槛4千元、湖北/海南3千元、黑龙江5千元。
多省据此落到最低档,甚至触发"首违不罚"(南昌案三条件齐备不予处罚)。
依《行政处罚法》第32条及180号办法第14条可从轻或减轻(南宁案凭"主动召回"获减轻;江西绿川案最低档)。
湖南(湘农发〔2025〕65号)、贵州(2024版"一目录五清单")、江苏宿迁等均有配套清单,符合条件可免罚或降档。
180号办法第16条——额尔古纳屠宰案法定5-10万压到1万(下限1/5);中山驱蚊剂案、南宁案均为"减轻"标杆。
180号办法第15条第4项"伪造证据属从重"——与"证据实事求是"要求对应,证据工作务必真实合规。
| 省份 | 文件/依据 | 从轻档货值门槛 | 从轻罚额 | 落地案例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安徽 | 皖农法函〔2019〕666号(农药本体) | <4000元 | 5万—6万 | 蚌埠"超许可范围生产"罚5万(淮农罚〔2026〕1号) |
| 湖南 | 湘农发〔2025〕65号(2026-01-01施行) | 分档详见文件 | 分档 | 娄底免罚;汉寿从轻罚2000—7500 |
| 贵州 | 贵州省裁量基准(2024年版) | 轻微/一般/严重三档 | 分档 | "一目录五清单"检索 |
| 山东 | 鲁农法字〔2023〕1号(2022版) | <1万 | 违法所得1—3倍/无所得<5万 | 潍坊瑞喜登罚3.2倍;青州从轻罚5000 |
| 重庆 | 渝农发〔2025〕34号 | 减轻/从轻/一般/从重四档 | 分档 | 两江新区从轻罚2000 |
| 事项 | 说明 | 状态 |
|---|---|---|
| "14.4"数据项口径 | 具体单位与含义未明确,需进一步核实 | 待确认 |
| 王明涛配合意愿低 | 对联合拜访持保留态度,需另寻突破口(周勇→王东辉→分管副局长) | 待突破 |
| "孤立"关键词 | 口语表述,实指"同类/类似案例",检索用"无证生产/超许可范围生产农药 行政处罚" | 已澄清 |
| 蚌埠同类案例详情 | 已核实:安徽新天地生物肥业"超许可范围生产"罚5万(淮农罚〔2026〕1号) | 已完成 |